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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是犯罪故意的构成要件

Consciousness of Social Damage is not the Major Component of Deliberate Crime

作     者:王秀 张君清 WANG Xiu;ZHANG Jun-qing

作者机构: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吉林通化134100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检察院吉林集安134200 

出 版 物:《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Hubei Minzu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05年第23卷第1期

页      面:76-7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社会危害性 犯罪故意 构成要件 刑法学 违法 成立 后果 观点 区别 联系 

摘      要:社会危害性认识是不是犯罪故意的构成要件一直是刑法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本文在了解了社会危害性认识的实质与违法认识的联系与区别后,通过论述犯罪故意成立以社会危害性认识为构成要件将导致的不利后果阐释了自己的观点:社会危害性认识不是犯罪故意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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