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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及其表现形式

作     者:夏先鹏 刘凌云 刘晓安 

出 版 物:《法学评论》 (Law Review)

年 卷 期:1993年第11卷第3期

页      面:66-68,8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情势变更原则 表现形式 双方当事人 履行过程 基本内容 经济合同法 政府干预 法律制度 合同成立 客观情况 

摘      要: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客观情况的异常变动,致使合同成立时的基础丧失,合同的基本目的因此不能实现,基于公平原则,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于承担责任的法律制度。情势变更原则作为债法的一项基本内容,是对契约必须严格履行原则的补充和发展,它适应了市场供求状况瞬息万变、政府干预不断增强的历史现实,较好地利用了法律手段解决经济生活中的难题。正因如此,世界各国的合同法都毫无例外地承认和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我国的经济立法亦有所体现,如经济合同法第27条指出:“订立经济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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