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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尔斯对Rational和Reasonable的区分

On Rawls’Distinction Between“Rational”and“Reasonable”

作     者:杨伟清 YANG Wei-qing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大学伦理学与道德建设研究中心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 

出 版 物:《伦理学研究》 (Studies in Ethics)

年 卷 期:2022年第1期

页      面:55-6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1[哲学] 0101[哲学-哲学] 

基  金:北京市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政治权力的道德基础问题研究”(20ZXB005)阶段性成果。 

主  题:明理之人 理性之人 认知维度 道德维度 

摘      要: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明确区分了rational和reasonable这两个概念。rational和reasonable的区分主要体现为理性之人(rationalpersons)和明理之人(reasonablepersons)的区分。理性之人会运用理性去选择合适的目的,择取达成目的的有效手段,并努力抗拒各种干扰和诱惑,坚定执行理性反思确立的目的和手段。理性之人包含工具理性、目的理性以及意志力这三个维度。前两个维度主要关涉认知的事情。明理之人体现在认知和道德这两个维度。明理之人能够认识到人们在思考问题时面临的各种认知上的挑战,能进行合理的推论,且只认同合理的学说;明理之人具备起码的公平感,不是利己主义者,关心自己的行为是否能面向他人得到证成,希望以人们无法合理拒斥的公共理由来证成和规范自己的行为。明理之人与理性之人在认知的维度上具有相同的含义,可以互换,但在道德的维度上则有所不同。明理之人必然具有道德感,必定不是利己主义者,可理性之人在这点上却具有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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