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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法庭体系中欧盟与成员国的共同连带责任:第三国的视角

作     者:秦晓静 郑志 

作者机构: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5 贵州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贵阳550014 

出 版 物:《贵州社会科学》 (Guizhou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1年第12期

页      面:96-10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基  金:2019年国家留学基金委公派访学项目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研究专项“中国公民境外活动文明规范入法研究”(18VHJ015)。 

主  题:投资法庭体系 欧盟 成员国 共同连带责任 

摘      要:分析欧盟、欧盟成员国和第三国订立的欧盟混合投资协定纳入的投资法庭体系项下,涉及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投资争议中的单一被申请人规则,可以发现,在欧盟与其成员国之间采用单一被申请人而非共同被申请人的现行规则可能阻碍ICS仲裁庭行使管辖权,也可能使得欧盟在自愿履行仲裁庭对其作出的裁决时程序过于复杂,并且导致对欧盟作出的不利裁决存在承认和执行程序中的障碍。这些问题将损害第三国的投资者在投资仲裁和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程序中的利益,因此应当认定欧盟与其成员国在ICS机制中承担共同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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