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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成立要件之“合法占有”的解释与立法完善

作     者:余贵林 

作者机构:内江师范学院政法与历史学院 

出 版 物:《世纪桥》 (Bridge of Century)

年 卷 期:2012年第9期

页      面:35-3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物权法 留置权 合法占有 

摘      要:留置权成立要件之合法占有在学说上有合法原因说、非法占有排除说及侵权行为排除说等。合法原因说、非法占有排除说实质为合同关系说,侵权行为排除说系照搬日本和台湾地区民事立法与学说。前者限制了留置权的功能发挥,后者未必符合法条文义,均有不妥。立法者应当采纳通行学说,不必过分强调合法占有,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只要不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就应当承认债权人的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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