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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目的比较下的“行刑”区界与出罪路径——以“行刑”衔接下的违反管理秩序型行为为视角

The Boundary of the"Administrative-criminal"Law and the Path of Decriminalization Under the Comparison of Normative Purpose: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Behavior of Violating Management Order under the Conn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Law and Criminal Law

作     者:崔志伟 Cui Zhiwei

作者机构: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出 版 物:《人大法律评论》 (Renmin University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0年第2期

页      面:202-22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上海市浦江人才计划资助“刑事公正司法与‘反向排除’犯罪认定模式研究”(2020PJC096)的研究成果 

主  题:规范目的 法益 违反管理秩序型行为 出罪 

摘      要:对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区分标准,量(程度)的区别说占据主流,这种区分理论在实践中难免会遭遇说理上的障碍且不利于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教义学规则的形成。规范目的系以目的解释为中心,又容纳了客观解释、体系解释的优势,相较单纯的法益理论,能够为司法出罪提供更多元的视角和更坚实的理据,也有助于从内、外双层视角确定具体法益的性质,进而更好地指导构成要件解释。将行刑两法置于体系性比较下才能更好地诠解各自的规范目的指向,在内部封闭的视阈下理解刑法规范,容易陷入唯分类论的形式泥沼从而对规范目的作出不妥适的解读。通过外围视角的横向比对可以得出结论,规制行刑衔接下的违反管理秩序型行为,两法存在规范目的上的质的差异,行政规范目的在于维护某种既成的行政管理秩序,而刑法规范则意在保护该秩序背后的与人相关的具体权益;罪状文义所描述的行为类型如果没有形成对这种具体权益的抽象危险,便缺乏成立犯罪的实质根据,应当据此排除构成要件该当。在秩序与这种具体权益处于重叠状态的个别情形下,便应从可罚的违法及可罚的有责上寻找行刑区分的量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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