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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是否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作     者:李军林 李海新 

作者机构:河南省安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出 版 物:《法学天地》 

年 卷 期:1995年第1期

页      面:47-4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公示催告程序 金融债券 公司金融 玻壳 日期栏 申请人 票据 发行单 安阳分行 总金额 

摘      要:案情简介: 牛某某、张某某于1990年,1992年分别在中国银行安阳支行购买该行发行的一年期安阳玻壳有限公司金融债券103张,三年期国家金融债券18张。总金额67700元;在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高楼庄储蓄所购买该所代办的债券5张总金额500元。其中安阳玻壳有限公司金融债券中有101张债券日期栏记有1992年10月31日,公章日期为1992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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