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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院对法律硕士职业能力培养的客观限度——以CBE理论为分析框架

On the Objective Limit of Law Schools to the Professional Ability Training for Juris Masters:Based on CBE Theory as the Analytical Framework

作     者:杨德桥 YANG Deqiao

作者机构: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内蒙古包头014010 

出 版 物:《研究生教育研究》 (Journal of Graduate Education)

年 卷 期:2022年第1期

页      面:46-53,7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40106[教育学-高等教育学] 0401[教育学-教育学] 04[教育学] 

基  金:内蒙古自治区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基于职业能力培养的法律硕士教育模式改革研究”(YJG20181012710)。 

主  题:法学院 法律硕士 职业能力 CBE理论 法律技能 

摘      要:职业能力是法律硕士人才培养的基本目标。由于过度强调职业能力中的技能要素,在法律硕士教育实践中,出现了将职业能力简单地等同于实务技能,将职业能力与理论学习相对立,将职业能力等同于高度成熟的职业能力的错误倾向。培养目标的误读对法律硕士教育产生了多方面的危害。基于CBE理论的分析框架,法律职业能力可以解析为法律态度、法律知识、法律技能和法律经验等四个维度的能力要素。法学院的客观条件与法律硕士四种职业能力要素的匹配度,呈现出依次递减的规律性,法学院应当将培养重点放在与其现实条件匹配度较高的能力要素上。应当从适度降低人才培养目标,精简归并法律技能型课程,采取与课程性质相适应的多元化教学方法等方面入手,优化法律硕士教育,提升教育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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