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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安全驾驶罪结果与行为的实质标准及危险犯类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照

On the Substantive Standards of the Results and Acts of the Crime of Obstructing Safe Drivingand its Types of Offenses:In Contrast with the Crime of Harming Public Safety by Dangerous Methods

作     者:夏朗 XIA Lang

作者机构: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版 物:《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outh-Central Minzu University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2年第42卷第1期

页      面:129-138,186,18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妨害安全驾驶罪 危及公共安全 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摘      要:司法实践中,如何区分妨害安全驾驶罪中的“危及公共安全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以及前罪中的“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与后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存在较大难度。在刑法理论上,将妨害安全驾驶罪归为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存在争议。“危及公共安全意指和缓、可控且危险现实化的内容轻微的“一般公共危险,轻于“危害公共安全所意指的具体公共危险。“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是对行为手段的限定,是指行为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短暂)脱离原本的正常行驶状态,轻于“其他危险方法所要求达到的足以使公共交通工具失控的程度。形式上明文规定构成要件危险结果,实质上要求现实性地存在结果危险的犯罪是具体危险犯,因此,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具体危险犯而非抽象危险犯。“准抽象危险犯概念本身存疑,且妨害安全驾驶罪也不符合“准抽象危险犯的构造特点。同时,毋需将妨害安全驾驶罪称为“准具体危险犯,因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具体危险本就包括危险程度较低的“一般危险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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