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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以走私犯罪司法解释中的“禁止”为分析重点

Retroactivity of Criminal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An Analysis Focusing on Provisions of“Prohibition”in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f the Crime of Smuggling

作     者:蔡道通 CAI Daotong

作者机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南京210023 

出 版 物:《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anjing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22年第1期

页      面:17-2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济犯罪类型化与刑事违法判断相对性研究”(21BFX175)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司法解释 溯及力 走私犯罪 绝对禁止 相对禁止 

摘      要:在中国的立法语境与刑法理论话语体系下,讨论刑法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似乎不仅是政治不正确的伪命题,而且也是得不到理论与实践支持的假议题。但如果正视司法解释的现实状况,我们会发现,司法解释的法律续造现象非常普遍。司法解释中将走私犯罪中的“禁止解释为“包括绝对禁止与相对禁止就是法律续造情形的体现,有越权解释的嫌疑。走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中的“禁止是“相对允许。对于实际上具有法律续造性质的刑事司法解释而言,承认其刑法渊源地位,明确其在不利于行为人时不可以溯及既往,既符合实际又不违法理,也能最大限度地守住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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