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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基础视角下公司、公司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利益的平衡——兼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

The Balance of Interests of the Company, the Company’s Creditors and the Company’s Shareholder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redit Foundation--Comment on Article 6 of The Minutes of the 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Trial Work Conference of the Court

作     者:马育红 肖振宇 MA Yuhong;XIAO Zhenyu

作者机构: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70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栖贤法庭四川成都610400 

出 版 物:《荆楚学刊》 (Jingchu Academic Journal)

年 卷 期:2021年第22卷第6期

页      面:43-49页

学科分类: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主  题:加速到期制度 信用基础 价格机制 信息披露制度 期限利益 

摘      要:股东出资认缴制改革在赋予股东出资时限利益的同时也导致了公司流动资金减少,当公司不能按约清偿债务时,债权人能否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成为了学术界讨论的焦点之一。资本缴纳制度并非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合理手段,加速到期也并非是对资本原则的遵守。该制度下股东承担的补充责任不仅与我国立法中的其他补充责任相冲突,而且对主体间关系不适当的内外划分也使得加速到期对股东的期限利益保护不力,存在过度保护债权人的倾向。公司信用基础是平衡公司、公司债权人及公司股东利益的理想视角,以稳定信用基础为核心,兼采价格机制和信息披露制度实现三大主体的利益平衡,对保障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公司股东期限利益和公司债权人债权均具有实用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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