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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中“土地承包权”立法构造

作     者:原瑜卿 

作者机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河南郑州 

出 版 物:《合作经济与科技》 (Co-Operative Economy & Science)

年 卷 期:2022年第4期

页      面:185-18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三权分置 土地承包权 土地经营权 成员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摘      要: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概念设置是为了改变先前农地两权分置模式的弊端。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对极易混淆的概念,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土地承包权是一种单独的成员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土地分配上的一种独立表现形式;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用益物权,该权利虽然具备一定的成员权属性,但主要的权利内容是对集体产权的农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土地承包权的权利主体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农户,前者是权利的配置主体,后者是权利的具体实施主体。对于土地承包权的内容,本文认为主要包括承包请求权、对土地的间接占有、承包收益权和承包监管权等四项权益。在三权分置的制度改革中,土地承包权的设置承载一定的保障功能,它确保在土地经营权发生流转之时,土地承包权人对承包地的间接占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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