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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目的限制原则”的反思与重构——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6条为中心

Reflection and Reconstruction of“the Purpose Limitation Principle”in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Centered on Article 6 of the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Law

作     者:朱荣荣 Zhu Rongrong

作者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财经法学》 (Law and Economy)

年 卷 期:2022年第1期

页      面:18-31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目的限制原则 信息保护 信息利用 个人敏感信息 风险限定 

摘      要:目的限制原则作为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要求信息处理活动不得溢出信息收集时的初始目的,以保障信息主体对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与支配。然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多维度利用日趋常态化与复杂化,导致信息处理目的难以在信息收集阶段完全确定下来,严格的目的限制原则忽视了个人信息的利用价值。信息保护与信息利用均为法律追求的价值目标,不能顾此失彼,因此,有必要在个人信息类型化视角下重塑目的限制原则的规范内涵。申言之,处理个人敏感信息必须恪守目的限制原则,禁止超越初始目的范围处理之;处理个人一般信息原则上亦须遵从目的限制原则,但特殊情形下允许超越初始目的而处理信息,前提是不得引发高于信息主体所预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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