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证券法》公平信息披露规则的问题与调适
作者机构:北京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多层次资本市场研究》
年 卷 期:2020年第2期
页 面:127-13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新《证券法》引入公平信息披露规则值得肯定,但其中的同时性标准过于简单严格,信息范围存在泛化之虞,影响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等发挥其应有作用,很可能会减损投资者利益。同时,上市公司董监高保证信息公平披露的实现有其特殊性,若不加注意恐令其承担过重责任。鉴于此,新《证券法》在适用时,该等信息范围宜按照重大非公开信息来把握;同时性标准主要限缩在信息披露义务人故意披露非公开重大信息时应用,非故意披露时则可通过安全港规则及时补救披露来免责;监管部门在处理上市公司董监高信息公平披露保证义务时,应对其特殊困难有所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