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型法”的泛化运用及匡正
The Generalized Application and Adjustment of Responsive Law出 版 物:《法理学、法史学》
年 卷 期:2021年第11期
摘 要:由于“回应型法概念具有吻合于“转型期的开放特征和呼唤法律发展的独特品格,其深为我国法学界所认可与青睐,相关著述亦可谓汗牛充栋,体现了我国法学界对域外社会法学理论的接受与运用。但对“回应型法概念的应用和研究也存在明显的误用现象。一方面,大量研究将本不属于“回应型法语境的问题纳入探讨范畴,致使“回应型法概念面临外延泛化的困境;另一方面,部分研究缺乏真正的问题意识,其直抵“回应型法的呼吁似有急功近利之虞。追本溯源,上述问题均源于对“回应型法概念的理解偏差。若要准确、周延地把握其内涵,便需明晰“回应型法概念的提出意在调和社会转型过程中法律“完整性与“开放性之间的矛盾,其方法论基础是以目的为中心的法律解释,故司法与执法过程中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才是“回应型法讨论的真正范畴。“回应型法概念的生发植根于一定的法律发展模型,因循着固有的发展规律,脱离“压制型法和“自治型法的基础构建的“回应型法极易沦为蹈空之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