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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宪法秩序约束

On Constitutional Order Which Binds the Legislation to Open the Governmental Information

作     者:汪全胜 方利平 WANG Quansheng;Fang Liping

作者机构: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威海264209 

出 版 物:《情报杂志》 (Journal of Intelligence)

年 卷 期:2005年第24卷第7期

页      面:59-6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教育部人文社科专项任务项目:<电子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化立法研究>(项目批准号:03JD820001) 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成长基金项目<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宪法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 知情权 法律秩序 制度环境 

摘      要:宪法是社会制度的基础规则,是制定规则的规则。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也要寻求宪法的根据,在宪法确定的框架中实现制度变迁。从宪法的直接规定来看,它并没有确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法理基础的公众的知情权。为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法理基础,应改变宪法的规则,即确定知情权的宪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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