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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约的结构分析--与民事契约相对照

作     者:杭仁春 

作者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210096 

出 版 物:《江苏社会科学》 (Jiangsu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09年第1期

页      面:144-149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行政契约 行政契约结构 自治与他治 干涉与平衡 

摘      要:福利国家的发展与给付行政的出现为行政契约制度的产生奠定了基础。但行政契约有别于民事合同,无论在契约目的、契约主体、契约内容及责任分配上,行政契约均有其自身的特色。其主要区别表现为:在民事合同中,合同目的是追求私益、合同主体地位平等、在合同内容上当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在责任分配上实行平等负担;而在行政契约中,契约目的是追求公益、契约主体地位不对等、契约内容受到过多的立法限制、责任分配上亦通过更多的干涉来均衡双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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