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对村民自治的监督职责
Village and Town Government's Duty of Supervising Self-governance of Villagers作者机构: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2021年第29期
页 面:97-9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主 题:监督职责 街道办事处 村民自治 槐荫区 裁判要旨 山东省济南市 腊山 乡镇政府
摘 要:【裁判要旨】乡镇人民政府应围绕村民自治程序性事项进行监督,利用对村民自治程序的监督确保村民自治的实质性实现。只有在乡镇人民政府实质性履责之后,才能认定其履行了法定监督职责。案号一审:(2020)鲁0103行初325号二审:(2021)鲁01行终47号【案情】原告:董波。被告: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政府腊山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腊山街道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