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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执行铁路法刑事罚则司法解释的理解

作     者:熊选国 

出 版 物:《人民司法》 (People's Judicature)

年 卷 期:1993年第11期

页      面:7-9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铁路法 司法解释 罚则 管制刀具 追究刑事责任 犯罪分子 《解释》 从重处罚 铁路运输安全 确定罪名 

摘      要:为了正确执行铁路法中有关刑事责任的规定,严惩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秩序的犯罪分子,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0月9日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简称《解释》)。如何正确理解这一司法解释,本文拟就其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谈一点认识。 一、对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如何追究刑事责任? 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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