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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浪费与损害赔偿——以旅游合同为例

Waste of Time and Damage Compensation——Taking Tourism Contract as An Example

作     者:胡玉浪 HU Yu-lang

作者机构:福建农林大学福建福州350002 

出 版 物:《旅游学刊》 (Tourism Tribune)

年 卷 期:2011年第26卷第7期

页      面:66-7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旅游合同 时间浪费 损害赔偿 

摘      要:旅游以时间为要素,没有时间就没有旅游。对于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之事由而造成的时间浪费,旅游者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时间浪费损害赔偿属于非财产损害赔偿的一种独立形式。时间浪费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需要具备旅游挫败或者遭受严重的损害、旅游者已经浪费了时间、旅游者因旅游时间的徒过而受到损害等构成要件。旅游活动时间浪费请求权是一种债权请求权,这一请求权可以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一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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