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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进口产品与产品责任联邦法律的新变化

作     者:程孙霖 刘正清 RandmondT.Letulle 

作者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美国PALMERBIEZUP&HENDRSJN律师事务所 

出 版 物:《上海保险》 (Shanghai Insurance Monthly)

年 卷 期:1999年第3期

页      面:45-4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主  题:产品责任 联邦法院 联邦法律 原告 进口产品 严格责任 手刹车 捷安特 人身伤害 刹车装置 

摘      要:一、引言 如果从中国进口到美国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而正是这一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最终消费者或最终使用者的人身伤害,那么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下,会出现什么情况呢?让我们先假设一起案例。案例中的产品是一辆在中国生产并在美国零售商店出售的自行车,这辆自行车被起诉存在缺陷。在美国绝大多数州,要证明一起产品责任案件,必须证实三项事实:一、该产品存在某种“缺陷;二、该缺陷使得产品对于最终消费者或使用者具有“不合理的危险;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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