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国紧急状态法典之比较
Comparison of Emergency Law of Six Countries作者机构: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出 版 物:《社会科学》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06年第10期
页 面:100-108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基 金:项目基金--国务院法制办委托课题:<紧急状态立法研究>
主 题:紧急状态法典 价值目标 调整对象 宣布模式 立法主线
摘 要:俄、英、法、土、加5国的紧急状态法典的价值目标模式是以效率为主、民主为辅,而美国则是民主为主,兼顾效率。6国的法典除美国没有对调整对象直接界定外,其余5国都作了规定。这5国对实行紧急状态的实质要件的界定基本一致,差异性则表现在对紧急事件的分类上。美国和俄罗斯采用总统模式宣布紧急状态,其余4国则是行政模式,但6国的国会掌握着紧急状态是否能够最终生效的大权。6国的立法者在安排整部法典的体系结构时都遵循着两条基本主线,横向上依据紧急事态的类型,纵向上根据紧急事态的生命发展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