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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数据开放是升级版的政府信息公开吗?——基于制度框架的比较

Is the Openness of Government Data an Upgraded Version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 Disclosure?——a Comparative Study Based on Institutional Frameworks

作     者:宋烁 Song Shuo

作者机构: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出 版 物:《环球法律评论》 (Global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1年第43卷第5期

页      面:52-6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01[管理学-行政管理]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基  金:2021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政府数据开放利用机制研究”(21YJC820035)的研究成果 

主  题:政府数据 数据开放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治理 数据治理 

摘      要:政府数据开放是数字时代政府治理改革的制度工具,已形成与政府信息公开具有本质区别的制度框架。在开放原则上,遵循需求导向原则,同时关注政府治理目标需求和数据用户创新应用偏好。在开放范围上,采用目录管理的动态调整方式划定范围,侧重开放具有高价值的经济社会领域数据,并将成本收益纳入考量。在开放方式上,为最大程度增强数据利用的整体社会效益,根据政府数据资源分级分类分为完全开放和有条件开放两类。在安全保障上,政府数据开放对不同保护等级的数据在不同阶段采取安全审查、风险评估、有限开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措施。在数据利用上,政府数据开放具有双向利用特点,政府和公众均为数据利用者。政府数据开放使用开放性许可使用协议规范数据利用行为,协议内容应对使用者作出最低限度的使用限制。此外,政府数据开放注重发挥第三方作用,形成鼓励第三方开放非政府数据资源、提供数据分析工具、开展政府数据开放实效评估等特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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