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规则释论
Interpretation of the rules of tiered establishment of construction land use rights in the Civil Code作者机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 自然资源部城市国土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
出 版 物:《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21年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土地立体化利用中的权利冲突及其法律规制研究”(19CFX060) 自然资源部城市国土资源监测与仿真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重点课(KF-2018-03-037)
主 题:空间利用 建设用地使用权 分层设立 权利冲突 规划许可
摘 要:土地立体化利用是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的重要方式,但也形成了并存权利之间的交叉困局,欲对其予以有效规制,需对民法典第345条、第346条进行解释适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意味着各层建设用地使用权客体彼此独立且符合不动产单元条件。为促进存量空间资源的再开发,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可分割转让。“分别设立应当注重规则协同,吸收地方实践中的合理经验,依循在先权人优先取得规则、一体出让分别登记规则、共用部分共同所有规则,以避免权利冲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亦由农民集体分层设立。“不得损害蕴含着意定与法定并行的权利冲突规制逻辑,可分别从管制与时间两个维度确定优先顺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仅改变并存权利之间的相邻关系内涵,并未授予相对人以妨害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