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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地位的折衷说——阶层论视域下“准主体”的教义学证成

Compromise Theory of Criminal Subject Status of Stro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a Doctrinal Proof of "Quasi Subje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tratum Theory

作     者:周子实 Zhou Zishi

作者机构: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2 

出 版 物:《广西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xi)

年 卷 期:2021年第8期

页      面:99-10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大数据时代下违法犯罪记录制度一体化建构研究”(20CFX035) 

主  题:强人工智能 教义学 阶层论 正当防卫 共同犯罪 

摘      要:关于强人工智能能否成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主体,学界存在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对立观点。肯定说在自由意志、刑罚根据等哲学层面面临巨大阻碍,同时观点本身存在诸多的矛盾与缺陷,立场过于激进。否定说虽然依托于传统的哲学大厦而占据优势,但是在面对强人工智能时代产生的教义学疑难时却力有不逮,这突出体现在对正当化事由、共同犯罪等特殊案件的定性与评价中。克服双方缺陷的解决路径是折衷说,它以否定说为基本立场,功利性地接受肯定说的部分主张。具体方案是,以对人的形式化解释作为基础,运用刑法教义学中的阶层论,认定强人工智能为特殊的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在不法中肯定其行为主体地位,但在罪责中否定其责任主体地位。这种准主体拟制的优点在于:一方面,否认责任主体地位,可以逾越在刑法哲学上须证成自由意志的阻碍,将删除数据、修改程序、永久销毁理解为保安处分而非刑罚,体现出强人工智能与自然人的本质区别;另一方面,承认行为主体地位,可以在教义学层面经受住正当防卫与共同犯罪等特殊问题的检验,在强人工智能时代更好地保护自然人的权利、更准确地评价自然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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