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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宅基地发展权的权利结构与实现形式

Structure and realization of rural homestead development right under the Separation of Three Rights

作     者:鄂施璇 王兆林 E Shixuan;WANG Zhaolin

作者机构:重庆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重庆400067 

出 版 物:《资源科学》 (Resources Science)

年 卷 期:2021年第43卷第7期

页      面:1419-1427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BJY120) 重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21SKGH112) 重庆工商大学校内项目(1951011)。 

主  题:三权分置 宅基地发展权 法理分析 权利结构 民事权利 混合主体 实现形式 

摘      要:三权分置政策为宅基地发展权的实现提供了制度空间,在法律层面设定宅基地发展权,探索构建其权利结构与实现形式,对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保障农民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归纳总结及法理分析,系统阐释三权分置下宅基地发展权的权利设置必要性、内涵及法律属性,构建其权利结构与实现形式。结果表明:(1)三权分置下宅基地发展权指宅基地向新产业新业态及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途扩展时,产生了超越其居住保障功能的宅基地发展性权利。宅基地发展权是动态财产权利,衍生于宅基地所有权及其使用权,其母体是宅基地所有权,法律属性上是民事权利(私权),它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2)宅基地发展权主体为混合主体,其中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派生的一级宅基地发展权、农户享有宅基地使用权派生的二级宅基地发展权、社会主体享有宅基地经营权派生的三级宅基地发展权。实体形态的宅基地及其发展潜能应被作为一个整体而称为宅基地发展权的权利客体。宅基地发展权的权利内容是其主体权利和义务的总和;(3)实现形式上应明确集体经济组织为宅基地所有权主体,赋予其完整权能;立法上将资格权纳入农民集体成员权,建立统计台帐制度;创新宅基地发展权转移的经营性流转及共享共建模式,对其发展权转移过程中的增值收益需兼顾农民集体、农户及社会主体。本文的结果对深化宅基地制度改革提供了理论参考及政策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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