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惩罚性赔偿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的审慎适用
On the Prudent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Damages in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Damage Compensation System作者机构: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出 版 物:《南京社会科学》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年 卷 期:2021年第9期
页 面:91-10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08[法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20&ZD091)的阶段性成果
主 题:《民法典》 生态环境损害 惩罚性赔偿 隐藏性的惩罚性赔偿 审慎适用
摘 要:《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确立了环境私益侵权(一般环境侵权)责任和环境公益侵权(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的二元体系。这是我国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重大发展,但也带来了生态环境侵权责任在法律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生态环境损害能否适用《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规定即是一个典型。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目的解释角度而言,《民法典》并未将惩罚性赔偿明确排除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领域。但是,生态环境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时应当遵循审慎谦抑原则,要在行政罚款、刑事罚金、惩罚性赔偿以及隐藏性的惩罚性赔偿等整体性的惩罚性责任体系框架内加以考量,以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期间损失和永久性损失之和作为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并确立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与惩罚性赔偿金的抵扣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