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财产与普通法
Rescission,Property,and the Common law出 版 物:《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Law Edition)
年 卷 期:2014年第1卷第1期
页 面:129-14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适用于欺诈性买卖合同的撤销权规则出现了错误。这个规则认为如果合同被撤销,那么转移财产权的方式也将被撤销。但是财产权转移的方式不仅限于合同,交付就是另一种方式。尽管被欺诈的出卖人有权撤销买卖合同,但这并不附带回复财产权的功能。此立场也适用于合同自始即属无效的情形。如果买受人破产,被欺诈的出卖人也只能成为无担保债权人。对财产权可以因合同撤销而回复这一理论的历史考察揭示了它来自于帕克勋爵在Load v Green案的创造。但此项创造的依据,Parker v Patrick案,其实恰恰是支持抽象原则的先例。与普通法上基于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产生的其他权利相比,这种财产性权利也显得非常另类。基于买受人破产的情形对法律赋予此种权利的正当性证成也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