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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品种权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应慎重

Study on China shall not prescribe criminal libility for infringement of Breeders' right

作     者:李菊丹 陈红 

作者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植物新品种保护处 

出 版 物:《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年 卷 期:2015年第25卷第12期

页      面:66-71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7[法学-经济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基金项目"生物技术背景下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3CFX087)研究成果 

主  题:品种权 侵权救济 刑事责任 

摘      要:在《种子法》修订过程中,不少人基于品种权侵权普遍的严峻现实,提出应强化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对品种权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以遏制品种权侵权严重的发展态势。对品种权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是一项非常严厉的处罚,应当十分慎重。对我国关于品种权侵权责任的基本内容、品种权侵权损害的利益、国际上关于品种权侵权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现阶段追究品种权侵权刑事责任面临的问题等进行分析,认为我国现阶段不易贸然对品种权侵权行为规定刑事责任,并就如何解决品种权保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对《种子法》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进一步修订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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