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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事登记事项的立法确定——兼评《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

On the Legislation Commercial Registration Items——Comments on Draft of Registration Rule of Commercial Subject

作     者:肖海军 XIAO Haijun

作者机构: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9 

出 版 物:《法学论坛》 (Legal Forum)

年 卷 期:2021年第36卷第4期

页      面:58-70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优化营商环境视角下营业权利保护研究》(20AFX018)的研究成果。 

主  题:商事登记 法定登记事项 任意登记事项 禁止登记事项 公司章程 

摘      要:商事登记事项的确定,应审视并基于其制度功能与法律效力,即哪些营业信息对营业当事人、交易相对人、国家、社会是重要的,进而对其作出各种交易或公共决策具有实质影响或制约效应,这样的营业信息就应当纳入并确定为商事登记的事项与范围。鉴于现行商事登记事项中的分类立法、分别规定、分散管理等零、散、乱现象,我国未来《商事登记法》或《商事登记条例》在确定商事登记事项范围时,应吸取法定主义与任意主义的各自优势,克服其固有不足;在具体事项的设定上,可通过法定必要登记事项任意性登记事项禁止性登记事项三个层面事项的规定。如此,就既可做到法定主义的稳定性、规范性和持续性,又可充分照顾到特定营业当事人或登记申请人的经营需求和宣示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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