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生态治理合作之欧盟借鉴——以广东省促进型立法为例
Implications of EU's Ecological Management Cooperation in Response to Climate Change: On Case of Promotion-oriented Legislation in Guangdong Province作者机构: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东国际战略研究院广东广州510420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部广东广州510053
出 版 物:《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Nanjing Tech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年 卷 期:2013年第12卷第3期
页 面:5-11页
学科分类:0302[法学-政治学] 03[法学] 030204[法学-中共党史(含: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2013M540650) 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CLS2013D22)
摘 要:地方政府合作是生态治理成败的关键,而以广东省为代表的某些地方政府已经具备较高的合作意愿。不妨以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与政策为鉴,通过立法进一步提升地方政府生态治理的合作能力。相关立法应当定位为促进型立法,先行尝试地方性立法,突破合作理念,拓展合作维度,并恰当运用鼓励措施与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