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删除“明知”要件后的理解与适用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Money Laundering Crime after Deleting “Knowingly” Elements作者机构:东南大学法学院 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研究中心
出 版 物:《当代法学》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年 卷 期:2021年第35卷第4期
页 面:3-14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基 金:东南大学人权研究院暨江苏高校“青蓝工程”的资助成果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2018YFC0830200)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刑法分则明知要件在限制犯罪处罚范围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原《刑法》第191条中的明知要件,意味着上游犯罪本犯也被纳入洗钱罪主体范围,洗钱罪处罚范围扩大且惩治力度加强。然而,自洗钱定罪自然不需要明知,他洗钱定罪仍应根据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予以判断。根据修正后的刑法条文文字表述,基于自洗钱与他洗钱性质与方式的不同,同时也是为了遵守联合国国际公约对他洗钱明知的基本要求,应确立明知为他洗钱的出罪条件。通过刑事推定完成事实认定,实现对明知要件的证明,发挥明知在他洗钱犯罪认定中限制处罚范围的作用,实现他洗钱刑事处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以助力司法机关对洗钱罪的精准发力和精准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