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高额利息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定性
作者机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年 卷 期:2014年第6期
页 面:69-72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摘 要: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利益,通过向请托人出借款项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定性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区别对待。请托人确有实际借款需求,双方意愿真实并且利息未超过合理利息的、不宜认定为受贿犯罪;受托人主动要求,违背请托人意愿,但利息未超过合理利息的,应认定为索贿;请托人确有实际借款需求,双方意愿真实但利息明显超过合理利息的,应认定为受贿,未明显超出合理利息的,不宜作为犯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