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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实务角度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但书条款的适用

作     者:罗永东 

作者机构:广东宝言律师事务所 

出 版 物:《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年 卷 期:2021年第14期

页      面:79-80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民事法律行为 解释 无效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实施的该项民事法律行为(注:主要是合同,下同),代表国家意志的法律给予一般性的否定评价。但是,具体到个案或类案中,该项民事法律行为若具备更多的有效因素,法律给予的最终评价无须达到合同无效的(根本性)否定程度。换言之,赋权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时,综合全案依法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代表国家法律评判涉案民事主体违法的意思表示,最终是否发生预期的债法效果、是否导致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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