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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规定的复函

作者机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出 版 物:《四川劳动保障》 (Labor and Social Security)

年 卷 期:2003年第2期

页      面:44-44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20204[经济学-金融学(含∶保险学)] 120404[管理学-社会保障] 

主  题:劳社部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 复函 文件 

摘      要: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贯彻劳社部发[2001]2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甘政函[2002]4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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