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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情势变更规则之行使期间与时效

A Study on the Exercise Period of Principle of Change of Circumstances and Extinctive Prescription in Civil Code

作     者:魏启证 Wei Qizheng

作者机构: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出 版 物:《广东社会科学》 (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年 卷 期:2021年第3期

页      面:245-25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情势变更 《民法典》 除斥期间 解除合同 实质公平 类推适用 法院裁判 形成判决 

摘      要:《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规则追求契约双方当事人实质公平,立法者基于尊重当事人立场而采取协议先行,在协议未果而得请求法院裁判变更或解除合同者系形成诉权规定。《民法典》未就情势变更形成诉权设有除斥期间,基于重要特征相似原则,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564条第2款规定,而在综合当事人主观知悉权利要件与情势变更规则采协议先行之规定,情势变更形成诉权除斥期间系以当事人协议未果之际作为起算时点。经法院裁判需增加给付之形成判决,从情势变更规则系公平分担非属常态危险之角度及形成判决生效时点分析,该给付请求权应以判决确定时作为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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