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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阈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司法适用关系

The Judicial Applic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unitive Damages and Statutory Compens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Civil Code

作     者:孙那 Sun Na

作者机构: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出 版 物:《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年 卷 期:2021年第31卷第4期

页      面:67-7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及与民法典的衔接》(20XFX013)阶段性成果。 

主  题:民法典 知识产权 惩罚性赔偿 法定赔偿 损害赔偿 填平原则 主观恶意 

摘      要:我国《民法典》中确立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民事立法领域的适用,在司法实践中应协调惩罚性赔偿与我国现行知识产权法定赔偿之间的关系。准确定位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制度功能,明确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领域的司法二元体系。在防止惩罚性机制被滥用的同时,应当积极鼓励当事人进行举证,通过适用条件的约束等方式,限缩法定赔偿在目前司法适用中的比例。法官通过准确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等方式,考量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程度,进行相应的惩罚性赔偿的倍数适用,才能真正达到填补权利人损失,遏抑和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的司法目标。只有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法领域损害赔偿制度,与我国民事侵权基本立法相协调,才能践行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为实现知识产权强国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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