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春晚”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
The Characterization of 'Spring Festival Gala' in Copyright Law作者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出 版 物:《知识产权》 (Intellectual Property)
年 卷 期:2010年第20卷第4期
页 面:21-26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摘 要:在我国《著作权法》区分影视作品与录像制品的情况下,对影视作品的独创性应有较高要求。春晚各节目的内容和现场表演的视听效果在入选春晚之前就已基本确定,央视所起的作用有限,难以构成影视作品。同时,如将春晚定为影视作品,则全部权利由央视享有,其中各作品的著作权人在第三方为播放春晚而付酬时,无权主张获得适当的份额,这对于各作品的著作权人是不公平的。央视在诸多备选节目中挑出最佳节目入选春晚,并对其顺序加以编排,在选择和编排方面体现出了独创性,因此春晚应被认定为汇编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