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的市乡村振兴立法保障
Legislation for Promoting Development of Villages in Cities with Districts作者机构:绍兴市地方立法研究中心 华东政法大学司法学研究院
出 版 物:《地方立法研究》 (Local Legislation Journal)
年 卷 期:2021年第6卷第2期
页 面:51-6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乡村振兴是自然资源效力、多元人力优势、各种经济要素系统推动乡村社会现代化的过程。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进程中,地方法治是乡村振兴的直接保障,地方立法则是地方法治建设的基础。2015年《立法法》修订后,全国人大授予设区的市对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事项享有地方立法权,为设区的市的乡村振兴立法保障提供了规范性依据。然而,设区的市立法调整社会管理的内在行政特质,形成了部门利益代表全局利益、城市本位利益遮蔽乡村发展权益、管用脱责的设区的市立法困境。通过改变地方性立法观念、增加立法程序调研深度、克减部门利益内卷等方式,实现“把发展改革决定同立法决策更好地结合起来的法治思维,从而依法推进乡村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