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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无因管理中本人的义务

作     者:陈学林 

作者机构: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职业学院法律系伊春153000 

出 版 物:《活力》 (Vitality)

年 卷 期:2010年第4期

页      面:86-87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5[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 

主  题:无因管理 本人 义务 

摘      要:无因管理之债是民法中的一项制度,是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项制度的设立包含道德、经济、法律等多层面的价值考量。当前。对无因管理制度已经有了不少研究。但对无因管理中本人的具体义务范围问题,国内目前尚缺乏系统的研究及确切的标准,仅《民法通则》第93条一条法律规定,也略嫌简陋和粗糙。本文在参考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无因管理中本人的义务进行具体的分析。特别是本人的损害赔偿义务的范围和内容,以揭示目前立法的不足和矛盾,并提出实践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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