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与建议

看过本文的还看了

相关文献

该作者的其他文献

文献详情 >持枪抢劫中的“枪”应包括“仿真枪” 收藏

持枪抢劫中的“枪”应包括“仿真枪”

作     者:杨增兵 

作者机构: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人民检察》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年 卷 期:2006年第9S期

页      面:62-63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4[法学-刑法学] 

主  题:持枪抢劫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仿真 刑事犯罪 法律若干问题 侵犯财产罪 抢劫犯罪 

摘      要:抢劫犯罪在刑法侵犯财产罪中属于最严厉的刑事犯罪,也正因为抢劫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所以在认定抢劫罪的构成时没有规定犯罪的起点数额,并且在具体的条文中还规定了八项可以处十年以上、无期徒刑、死刑的情况,“持枪抢劫是其中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持抢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但是该法规定的枪支不包括仿真枪。笔者认为,持枪抢劫中的枪支应当包括仿真枪。

读者评论 与其他读者分享你的观点

用户名:未登录
我的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