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邮政法》视域下的“国家机关公文”--兼论身份证寄递由邮政企业专营
“Official Documents of Government Departments”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Criminal Law and Postal Law作者机构: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北京100808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北京100088
出 版 物:《邮政研究》 (Studies on Posts)
年 卷 期:2021年第37卷第1期
页 面:27-31页
学科分类: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2[经济学] 020205[经济学-产业经济学]
摘 要:针对《邮政法》第55条所规定的“国家机关公文的范围及其与“证件之间关系的争议,有学者从《刑法》第280条关于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名的规定中进行阐释。鉴于两部法律所调整对象、基本原则、立法目的等方面的差异,将《刑法》中的“国家机关公文和“证件区分的解释直接挪用到《邮政法》并不合适。根据《刑法》有关公文和证件罪名的规定和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280条中的“国家机关公文应作限缩解释。但是,从《邮政法》对国家机关公文寄递规定的立法目的和邮政专营制度要求看,该法中“国家机关公文应当从宽解释。由此身份证也属于国家机关公文,应由邮政企业专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