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先行处理”协商程序探析
On the consultative procedure of administrative deal first作者机构: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006
出 版 物:《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年 卷 期:2008年第23卷第3期
页 面:94-97页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0301[法学-法学] 02[经济学] 0202[经济学-应用经济学] 03[法学] 1202[管理学-工商管理] 020206[经济学-国际贸易学] 020202[经济学-区域经济学] 030103[法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摘 要:先行处理是多数国家及地区行政赔偿普遍遵循的原则,我国《国家赔偿法》亦有相应规定,但对具体处理模式及其程序则缺少规范。协商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有效机制,借鉴和采用协商处理模式,通过加强协商程序规范与控制,由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互相沟通、协商一致,将有利于迅速化解赔偿纠纷,切实维护和实现请求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