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说”之反思
Reflections on the“Effective Theory”of the Equity Transfer Contract Infringing the Right of Preemption作者机构: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1120
出 版 物:《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Science of Law:Journal of Nor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年 卷 期:2021年第39卷第1期
页 面:160-169页
核心收录: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8FCFX045)“《民法总则》与公司决议制度适用对接问题研究”
主 题:股权转让合同 优先购买权 效力待定合同 《公司法》第71条 无权代理
摘 要:《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实施后,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成为主导性裁判倾向。然而,股权受让人的主要合同预期是尽快继受股权或在发现目标公司合作氛围不睦时可单方撤销合同而非获得违约赔偿,因此合同有效状态下的违约责任比其他状态下的缔约过失责任更能保护受让人的观点其实偏离了受让人的主要合同预期。鼓励交易原则的核心是鼓励能够实际履行的交易,股权转让合同能否实际履行取决于其他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所以有效说并不能真正鼓励交易。在具体个案情形中,支撑有效说的特殊法理与民商法一般原理相冲突,容易陷入特殊法理不合法境地。从法效果层面考察,效力待定状态下,受让人的催告权有利于尽快结束股权关系不稳定状态,具有效率优势;受让人在其他股东追认前享有的撤销权形成了人合性的双边效应,具有衡平优势。股东对外转让股权也是在替其他股东寻找新的合作对象,具有宽泛意义上的代理属性。因此,侵犯优先购买权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之判定可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