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证不符而遭拒付的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作者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
出 版 物:《现代商业银行》 (Modern Commercial Banking)
年 卷 期:2001年第12期
页 面:41-43页
学科分类:030109[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2[法学-政治学] 030206[法学-国际政治] 030609[法学-涉外警务学] 0306[法学-公安学]
主 题:进出口贸易合同 不可撤销信用社 运输单据 单证不符 法律责任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案例分析
摘 要:案情1995年10月,国内B公司与乌克兰公司签订了一份100吨洋葱种子进出口贸易合同.随后,B公司所在地的A银行于1995年10月17日收到一份由乌克兰银行开出并经德国银行加保的不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80万美元,申请人为乌克兰公司,受益人为B公司.A银行在检查了印押后即通知了B公司.由于B公司是首次采用信用证的结算方式,不熟悉信用证的操作程序,便口头委托A银行进行具体指导,并代制有关单据,却未对信用证提出修改意见.之后,B公司在A银行的指导下,开始按信用证要求准备出口货物.1995年11月22日,B公司向A银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单据请求议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