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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思卿就公布《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答记者问

出 版 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Procuratorat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年 卷 期:1990年第1期

页      面:16-18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案件立案 副检察长 公民民主 刑事诉讼法 人身权利 法律职责 检察机关 经济犯罪 社会主义民主 立案标准 

摘      要: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依据和法律含义是什么? 答: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除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依法进行侦查外,还担负对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简称侵权)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进行侦查的任务。检察机关重建以来,认真履行法律职责,立案查处了八万多件侵权、渎职犯罪案件,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惩治腐败,促进廉政建设,都起了重要作用。我们就是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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