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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捕理由应告知被害人

作     者:张永娣 

作者机构: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检察院 

出 版 物:《天津检察》 (Tianjin's Procuratorial)

年 卷 期:2007年第2期

页      面:46-46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6[法学-诉讼法学] 

主  题:被害人 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第68条 说明理由 刑诉法 

摘      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当说明理由通知公安机关,这条并没有将没有规定将不捕理由告知被害人,这无疑是刑诉法的一大疏漏,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作出不捕决定时,也应将不捕理由告知被害人,主要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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