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识法的社会调整职能
出 版 物:《当代法学》 (Contemporary Law Review)
年 卷 期:1991年第5卷第2期
页 面:1-5页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阶级性 社会性 社会关系 调整职能 管理职能 客观要求 相适应 公共职能 社会职能 国家职能
摘 要:法的职能是法的本质的外在表现,认识法的本质必须通过法的职能进行观察。什么是法的职能?概括地说,法的职能是法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活动的基本方向,它和国家职能相适应,国家职能是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向。这就是说,法的职能是法的调整活动,但不是调整活动本身,而是指法大量调整活动环绕着进行的轴线和路标。因为法的调整活动是大量的,这些活动是法的职能的具体表现。法的职能和临近的几个词往往被混用,如经常被学界作为职能同义语使用的是“法的作用。其实,“作用这个词有时作为动词使用,如作用于……;有时作名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