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执行教育法规走“以法治教”之路
作者机构:广东茂名市教育督导室
出 版 物:《中国教育学刊》 (Journal of The Chinese Society of Education)
年 卷 期:1992年第3期
页 面:30-32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12[管理学] 1204[管理学-公共管理] 0401[教育学-教育学] 04[教育学] 120403[管理学-教育经济与管理(可授管理学、教育学学位)] 040101[教育学-教育学原理]
主 题:教育改革 以法治教 教育体制改革 义务教育法 行政约束力 教育工作 督导职能 中小学 规范性 中共中央
摘 要:建国以来,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从党中央到地方政府,从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到地方各级教育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改革、发展和指导教育工作的需要,制订和拟发了不少有关的决议、规定、办法、意见、通知、条例等文件。这些具有法律效力或行政约束力的规范性条文,总称为教育法规。1985年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史上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的两个奠基性的教育法规。我国教育法制建设,目前虽然发展很不平衡,也比较薄弱,但随着教育改革的深入和教育督导职能的强化,将逐步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