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公款罪的几个争议问题
出 版 物:《现代法学》 (Modern Law Science)
年 卷 期:1989年第11卷第3期
页 面:21-23页
核心收录:
学科分类:0301[法学-法学] 03[法学] 030101[法学-法学理论]
主 题:挪用公款罪 归个人使用 犯罪 社会危害性 公共财物 国家工作人员 行为人 本质特征 补充规定 集体经济组织
摘 要:一、增设挪用公款罪的意义何在? 马克思主义刑法观认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而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之有无是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从而也导致法律对其评价的变化。原来被认为是犯罪的行为,现在不认为是犯罪;而原来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或者不需要作为一个单独罪名的,现在不仅被认为是犯罪而且还作为一个单独的新罪名,挪用公款罪正是如此。